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66號
原   告  鄒豐吉
原告與被告 謝明昌 間返還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3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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