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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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36號上訴人 周玉梅 被上訴人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澤安 被上訴人 魏志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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