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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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3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至4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屬正當。而經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後,受刑人表示希望判輕一點等語(聲字卷第55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被告所犯各罪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9年05月05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30日~108年12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03、600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03、600號判決日期110年08月12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65號。2.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7、8月間某日至109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10年08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10年09月23日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