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4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第7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冠仁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雖已提起上訴,但迄今並未提出不服之理由,業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