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 官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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