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 彭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9年3月9日將公示催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純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鑫僑鞋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彭秀珠│109年3月15日│163,8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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