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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