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珊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張右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珊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6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珊前經本院認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3年6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上訴人即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