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桂前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3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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