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595號、100年執字第5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郭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且其所犯均係施用毒品,施用時間其中八件均密接集中在民國一00年二月十四日、三月十四日、三月十五日、三月二十三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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