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6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楊巧畇
一、上列抗告人與 盧玠蓉 間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