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60號聲請人 龔玉葉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利害關係人臺南市政府設於台南市○○區○○路0段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陳報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天仁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清算完結事件,經臺南市政府陳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6日核發之南院武民柏字109司司60字第1091002140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3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以下所列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同法第32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公司經聲報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後,如有事實足認清算尚未完結,法院自應裁定撤銷核備。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天仁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清算完結,經本院以民國109年6月26日南院武民柏109司司60字第1091002140號函准予核備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天仁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清算完結(下稱系爭核備)。因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指出:天仁工商110年2月2日函送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之佐證資料,於109年3月17日召開董事會並決議將剩餘全部現金(含創業基金)捐贈予財團法人天美藝術基金會,該受贈基金會並於109年4月28日開立收據5,984,156元,惟上開校產依章程依法捐贈與臺南市政府,且依私立學校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董事會決議將剩餘現金捐贈予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始得為之。則天仁工商既未經上開核定程序,故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將剩餘現金歸屬於臺南市政府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清算人均僅陳報學校財產捐與臺南市政府,有其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而未曾陳報將剩餘款項捐予第三人財團法人(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號陳報清算人就任案件及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0號清算完結案件),故本件臺南市政府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天仁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對於剩餘財產之歸屬及程序尚有待踐行及釐清,清算事項應認尚未終結,揆之首揭說明,本院應撤銷系爭核備,並由原清算人龔玉葉依上開法律意旨續行清算程序,並於清算終結後陳報本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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