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997號債權人昇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順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育進曾仕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是否委任三人 鄭正燕 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
二、請釋明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釋明請求債務人吳育進給付之依據為何?
四、貴公司請求之維修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五、債務人曾仕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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