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張枝草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 王老水
之遺產管理人代表人 黃耀光 被告 王良發
王隆昌 王宗舜 林月琴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玉晶 被告 王麗香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映青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被告王 汪阿玲
王發成 王茂坤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茂己 被告 王洪秀美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秋貴 被告 王黃寶蘭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士峯 被告 張冠龍
張博雅 即 張周金花 之繼承人
張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3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涉事項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裁定命在該非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非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調閱之本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全卷可供參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