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
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
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
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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