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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