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 許鴻彥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股東權存在,依卷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