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鈺謙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鈺謙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鈺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後,以有逃亡之事實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1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其當時係在外地工作,以致於未能出庭而遭通緝,而剛投資養雞事業亟需處理,並保證隨傳隨到云云。
二、經查,本院審酌被告於本件係通緝到案,其有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唯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本院審理也已經終結,加以其有病在身,案件確定執行前有必要讓其交代、處理其工作,故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鄭景文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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