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林文昌
劉含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98,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