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77號

原告 張造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恆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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