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77號
原告 張造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恆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祝語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77號
原告 張造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恆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