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6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富彤
吳長歡 吳富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富陞 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富陞與聲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