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6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7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李錦美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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