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87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李正福
李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
二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內關於「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
為「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