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1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肯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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