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36號上訴人丁○○即被告
戊○○丙○○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3,187元,應繳裁判費21,1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