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5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
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9年1月22日死亡,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資料及死亡證明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