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17號原告甲○○被告乙○○
限本人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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