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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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法定代理人 盧彩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慧貞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廖慧如~B法官林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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