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
原告 蔡炎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歐姿吟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