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純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核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復查受刑人張明純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從而,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定應執行刑之準據。
三、經查:受刑人張明純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詐欺及贓物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罪刑,該受刑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00號判決就編號25部分,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25所示,並就附表編號24、26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又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25、26之罪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至24之罪部分,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上各節,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該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年8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28日│99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380號│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7日│100年7月19日│├─┼────┼────────────┼─────────────┤││法院│臺灣桃園法院│臺灣桃園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備註│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100年度執字第9715號(已│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執行)││├──────┼────────────┼─────────────┤││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3日│100年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7日│99年10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6日│99年10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9│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9日│99年10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13│1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2日│99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15│1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7日│99年10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2日│99年10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19│2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21│2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同左│││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23│24│├──────┼────────────┼────────────┤│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4日│98年5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年度偵字第1389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8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9日│102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80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1日撤回上訴│102年4月29日│├─┴────┼────────────┼────────────┤│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緝字第1244號│103年度執再助字第19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再字第255號)(││││已執行)││├────────────┼────────────┤││編號1至23前經臺灣桃園地│本欄空白│││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877號││└──────┴────────────┴────────────┘┌──────┬────────────┬────────────┐│編號│25│26│├──────┼────────────┼────────────┤│罪名│詐欺│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6日│98年4月12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98年4月11日至5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同左││案號│年度偵字第138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800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8日│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800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同左│├─┴────┼────────────┼────────────┤│備註│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再助字第194號│103年度執再助字第19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再字第255號)│103年度執再字第255號)│││(已執行)│(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