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五日內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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