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53號被告即聲請人甲○○
號(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 律師上列被告即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即聲請人甲○○因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合法傳喚因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拘提無著而發布通緝緝獲到案,本院以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11月10日裁定羈押被告。
二、被告即聲請人以其外公生病需人照顧,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經查被告所涉犯罪,業經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到庭證述明確,被告亦坦承部分犯行,而依本院目前所調查之事證,被告顯然涉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擄人勒贖犯嫌,且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