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光
田英傑陳軍賢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培欣 律師上列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