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訴訟代理人 張厚泉 被告 郭育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