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劉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高樹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所標示之石造排水溝拆除,改以鋼筋混凝土造建造;然未說明改建排水溝所受利益為何,準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所受利益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為憑,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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