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 何金泉 被告 何黃蔡 何季珍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金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