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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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 何金泉 被告 何黃蔡
何季珍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金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佳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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