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 李春賢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曾仁文 法定代理人 曾維雄 上列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 葉怡翎 等人及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曾仁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8,000元【(308+2)×1800=55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