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4號上訴人 黃玫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仁科技大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又請求被上訴人於大仁科技大學教職員工電子郵件系統及全校教職員工會議向上訴人道歉,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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