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炳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炳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應予更正)。受刑人於
10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月19日,應予更正)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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