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洪閩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69,7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利息、違約金:
┌──┬──────┬────────────┬──────────────┐│項目│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新臺幣│自109年8月7│3.83%│1.逾期在3個月│自109年9月8│││1,469,734元│日起至清償日││以內,以各期│日起,以21,8││││止││應攤還之本金│63元按週年利││││││,按週年利率│率0.383%計算││││││0.383%計算。│。││││││├──────┤││││││自109年10月8│││││││日起,以43,7│││││││96元按週年利│││││││率0.383%計算│││││││。││││││├──────┤││││││自109年11月8│││││││日起,以65,7│││││││99元按週年利│││││││率0.383%計算│││││││。││││││││││││├───────┴──────┤│││││2.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1,469,734元││││││按週年利率0.383%計算。││││││3.逾期在超過6個月到9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1,469,734元││││││按週年利率0.766%計算。││││││4.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合計│1,469,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