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李沂庭 被告 吳雨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雨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沂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葉伊馨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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