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 李慧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85-NX-228114-9160股86-NX-257125-4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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