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原告A01
A02上列原告與被告A03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222號裁定限期補繳裁判費,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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