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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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 吳培任 (即 吳超群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秋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