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呂理享
訴訟代理人 呂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新麟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為據繳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2元,
【計算式: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0.02㎡×
公告現值為7,995元/㎡)+同段527地號土地之(面積0.06㎡
×公告現值10,700元/㎡)=8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