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林子芳林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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