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7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被 告 蔡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拾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