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榮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張五常 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