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訴訟代理人 鐘偉彰
被 告 鄭梓幸 即 鄭阿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29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3月19日起
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另自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自中華民國9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
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