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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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976號
原   告 達特民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民
被   告  陳筱渝
訴訟代理人  林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陳筱渝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7日送達
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
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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